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销售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
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屠宰活动。
四、市场、超市、商铺、摊点不得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六、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农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可能存在病死、染疫、含有寄生虫等食品安全风险,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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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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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