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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带头多次组织村民在他人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内抢耕、抢种,停放四轮车、拖拉机,甚至摆放棺材!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耕种,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该社长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村原社长。年4月杭锦旗某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亩土地由乙方承包经营耕种13年,但实际甲方承包给乙方能耕种的地仅为亩,其余亩数不是荒地就是有二级扬水坝占用。
年5月至年5月期间,时任该村社长的王某某先后多次组织该社村民在上述张某某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内抢耕、抢种,停放四轮车、拖拉机及摆放棺材,导致张某某及该地后续承包人在此期间无法耕种土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杭锦旗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杭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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