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迁徙刑的目的地是好地方别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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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尚未有流刑之刑名,但有迁、徙之称谓。日本学者大庭脩先生认为汉代的徙迁刑(迁徙刑):“已经作为一种制度,几乎是与正刑相等的处置方式,而且,因罪行轻重而有徙迁地点远近的区别等,与后世比较完备的流刑相类似。除此之外,“徙”还指较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多为政治上的原因,也有少数情况是迁徙某些囚徒,目的主要是屯兵或充实边郡。

挑个“好”地方

东汉时改“迁”为“徙”,这种称谓一种延续至魏晋南朝。从东汉时期开始,流放刑的重心从重流徙向重戍边转变。流放刑这一重心的转变,与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兵制改革有重大关系。

从西汉中后期开始,伴随着土地兼并而导致的小农经济的破坏,大量农民沦为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佃农和雇佣劳动者,这直接导致了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户籍制度遭到破坏。于是征兵制开始瓦解,国家需要新的兵源进行补充。

从东汉时起,募兵成为一股新的军事力量。在募兵的来源中,其中一支就是死罪的刑徒减死一等后发往边地。另外,东汉所采取的减死为流政策也与当时对匈奴的关系密切相关。汉明帝永平七年(64年),东汉在长期对北匈奴采取羁縻政策后,开始答应北匈奴的合市要求,并遣使回聘。此举引起已经内附的南匈奴的猜疑,妄图趁机叛变。

永平八年,北匈奴派遣骑兵入朔方郡接应南匈奴的部分叛众,并进攻河西诸郡。这一年,汉明帝下诏:“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辽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明帝的这一诏令,开辟了将死刑刑徒减死为流,发往边地充作兵源的先例。从此,流放刑的重点开始向屯边转变。

发往边地的流放刑刑徒屯驻地方,这支力量也成为东汉在地方设置的营兵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明帝永平八年的诏令来看,这些刑徒最初屯驻“朔方、五原之边县”,而后朔方、敦煌两郡也开始屯驻营兵,这是从永平十六年开始的。

永平十六年北匈奴再扰云中和渔阳,《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记载永平十六年(73年),明帝再次下诏,“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从永平十六年至永元二年(90年),东汉与北匈奴进行了长达17年的战争。

此后,对于是否将囚徒流往边地,东汉政权表现出摇摆不定的态度。汉安帝永初四年(年)曾下诏令徙边者各归本郡,诏曰:“自建初以来,诸袄言它过坐徙边者,各归本郡;其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

随后延光三年(年),汉安帝又下诏:“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诏敦煌陇西及度辽营”,再一次将减死一等的囚徒发往敦煌、陇西、度辽营。汉顺帝继位初年,即永建元年春正月(年)再下诏免除迁徙刑,诏曰:“坐法当徙,勿徙;亡徒当传,勿传”。永建五年()年,顺帝下诏:“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将减死一等囚徒发往北地、上郡、安定戍边。

桓帝继位后,于建和三年(年)再次下诏免除迁徙刑,诏曰:“其自永建元年迄乎今岁,凡诸妖恶,支亲从坐,及吏民减死徙边者,悉归本郡。唯没入者不从此令”。一年(年),桓帝再次下诏:“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

这个时期迁徙刑流放的地点主要是在四川、湖北西南部地区,当时这里远离中原,尚未完全开发。实际上,自秦代起就已将囚徒发往蜀地。吕不韦就曾迁与该地,《史记·项羽本纪》曰:“巴﹑蜀道险,秦之迁人皆居蜀。”据秦简《封诊式》载,秦代迁刑流放地是蜀地,《封诊式》用迁蜀作为迁的典型案例。但是,正是因为大批移民的迁入,对开发西南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华阳国志·蜀志》说:“秦惠文、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川之材,居给人足,以富相尚。故工商致结驯连骑,豪族服王侯美衣。”

而且,自汉武帝时起,再次掀起了开发西南地区的热潮,当时,汉武帝遣人说服夜郎及其旁小国臣服于汉,在巴、蜀之地广设郡县,动员并征调了数万民力、兵力,在巴蜀四郡(蜀、巴、广汉、键为)大修通往周边民族的道路,耗费以亿万计。

道路的畅通,对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作用很大。因而自成帝以后,不再迁徙囚徒至西南地区,转而至西北甘肃、陕西一带,以及东北辽西地区。西北甘肃、陕西一带虽处丝绸之路,但地广人稀,自然条件恶劣,而且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接壤,故而迁徙囚徒至此,兼具开发与戍卫之意。

实际上,北方与西北地区也是西汉迁徙刑适用的重要流放地。“元鼎六年(公元前年),汉武帝在上郡(今陕西榆林地区)、朔方(今内蒙古杭锦旗西北)、西河(今内蒙古准格尔旗境内)、河西(今河西走廊)等郡设置官田,从内地迁来六十万人屯戍。同时又对西北边境的郡县,重新进行了调整,从武威、酒泉中,析出了张掖、敦煌两郡。居延一带是属于张掖郡的辖区。西汉对居延地区的经营和屯戍,是西北防御布局的一部分。东汉时迁徙囚徒至今天的安徽、河南等地,最南部直达今天的越南。北方主要是今天的内蒙古地区。从流放的范围看,东汉发往西北地区的地域界限要较西汉相比收缩甚多。这主要是因为自东汉初期,南北匈奴分裂后,东汉与北匈奴之间长年征战,最后迫使北匈奴西迁。其后鲜卑、乌桓又进一步内徙,连番滋扰,东汉北部边境屡遭进犯,东汉压力很大。

从光武帝时起,对西北地区采取消极防御、退守的政策。建武十一年,省朔方牧并入并州;十二年,又省金城郡属陇西。此后,由于西北边郡屡遭匈奴进犯,又省五原等郡,将朔方、北地、五原等西北八郡居民内迁。直至建武二十六年,北匈奴连年兵乱,国力衰弱,东汉才又让内迁的八郡居民复归本土。从汉明帝以后,东汉对西北地区的边疆政策反复不定,时战时退,但总的来看仍是以消极退守为主。

因此,东汉对西北地区的控制远不能与西汉相比。“特别是汉安帝以后,东汉已不能有效地控制西域,原来设在西域的官署内迁敦煌,并撤回了汉朝吏民和营兵屯田士,原有的屯田区随之被废弃。”在这一背景的影响下,东汉迁徙刑的流放地点与西汉相比自然也要随之内迁。

是“长久”还是“暂时”

关于两汉迁徙刑有无刑期的问题,历来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或认为迁徙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即可返回原籍;或认为迁徙刑为终身,非遇赦不得返回原籍。我认为汉代的迁徙刑应是终身刑,在遇赦或下诏拨乱反正后方可返回原籍。

(一)因赦免

因遇赦免除迁徙往往是大规模的,即适用于所有迁徙之徒。如东汉章帝曾于建初元年(75年)下诏使流徙者还故郡。东汉桓帝也曾于建和三年(年)下诏赦免自顺帝永建元年(年)至今吏民减死徙边者,令其悉归本郡。

(二)因下诏拨乱反正免

有些免除迁徙的诏书是针对某个人的,可能以往因被构陷免官迁徙,后被诏还。如东汉明帝永平四年(61年)陵乡侯梁松坐县飞书诽谤下狱死,其弟梁竦与梁恭俱徙九真,后经明帝下诏听还本郡。建初八年(83年)梁竦被窦太后陷以恶逆,死狱中,家属复徙九真。窦太后死后,梁竦家属于永远九年(97年)再被诏还,期间被流放14年。东汉桓帝元嘉元年(年)马融被陷以贪污罪被徙朔方,于延熹三年(年)被赦还,被流放9年。

可见,汉代的迁徙刑是没有固定的期限的,非遇赦或奉诏不得返还,否则的话应当是终身的。

甚至在有些时候即使遇赦亦不得返还,如《后汉书·蔡邕》载蔡邕与家属髡钳徙朔方,“不得以赦令除”。

这是由于汉代,特别是东汉时期赦令极频,正如东汉后期著名政论家崔寔在《政论》中写道:“近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壹赦……顷间以来,岁且壹赦……近前年一期之中,大小四赦。”一年之中大小四赦,可见其赦令之频。

所以,对于某些罪行极严重的犯罪行为,虽因某种原因虽可减死一等(蔡邕即因其文章写得好),但仍令其终身不得返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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